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

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本法规,整合了原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部登记管理规定,是企业登记注册的核心法律依据。

第二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实务要点

六类市场主体统一纳入登记管理,包括公司、合伙、个体户等。

第八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姓名等。

实务要点

名称是登记的首要事项,经营范围实行规范化表述。

第十一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市场主体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实务要点

名称变更需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逾期可能被处罚。

第三十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务要点

未登记经营可被处罚1-10万元,先办照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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