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核心行政法规,规定了企业名称的组成、禁止性规定、申报与登记程序,是起名核名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实务要点
企业名称四要素: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跨省经营可省略行政区划。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实务要点
字号至少2个汉字,可以用投资人姓名。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二)欺骗或者误导公众;(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四)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实务要点
五大禁止情形,核名比对的核心审查标准。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实务要点
含"中国""中华"等字词需国务院批准,一般企业不可使用。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并对申报名称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报的企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进行比对,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实务要点
自主申报制,登记机关只做比对提示,不再做实质审查,申报人自负责任。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实务要点
同名禁止规则:同登记机关同行业字号不得相同,注销/变更1年内仍受保护。
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
实务要点
名称争议救济途径:诉讼或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