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734号2021年3月1日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核心行政法规,规定了企业名称的组成、禁止性规定、申报与登记程序,是起名核名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六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实务要点

企业名称四要素: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跨省经营可省略行政区划。

第九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实务要点

字号至少2个汉字,可以用投资人姓名。

第十一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二)欺骗或者误导公众;(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四)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实务要点

五大禁止情形,核名比对的核心审查标准。

第十二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实务要点

含"中国""中华"等字词需国务院批准,一般企业不可使用。

第十六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并对申报名称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报的企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进行比对,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实务要点

自主申报制,登记机关只做比对提示,不再做实质审查,申报人自负责任。

第十七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实务要点

同名禁止规则:同登记机关同行业字号不得相同,注销/变更1年内仍受保护。

第二十一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

实务要点

名称争议救济途径:诉讼或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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