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2号(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修正)施行

规范广告活动的基本法律,与企业名称密切相关的是广告中不得使用虚假企业名称、不得利用企业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等规定。

第四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实务要点

企业名称作为广告内容的一部分,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

第九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实务要点

企业名称中含"最佳""最高级"等用语,在广告中使用将违反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实务要点

企业名称与实际经营不符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如名称含"科技"但无科技业务。

第五十五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实务要点

虚假广告罚款3-5倍广告费,企业名称误导也在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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