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2号2023年10月1日施行

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化了名称申报、比对、登记、争议处理等具体操作规范,是企业名称登记的实操指南。

第十四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得单独作为字号使用。

实务要点

字号最少2个汉字,行政区划名称和行业用语不能单独作字号。

第十六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同登记机关已登记或保留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文字。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实务要点

同登记机关同行业字号相同即被禁止,有投资关系可豁免。

第二十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企业名称申报时,申报系统对拟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在用企业名称进行比对,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比对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最终依据。

实务要点

系统比对仅作风险提示,通过比对不等于名称合法,申请人自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同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申报系统不予通过。

实务要点

字号完全相同会被系统拦截,无法申报。

第二十二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企业名称保留期为2个月。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转让。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实务要点

名称保留2个月,到期自动失效,保留期内不可转让。

第二十七条查看条文与解读

其他企业认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名称权益的,可以自该企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

实务要点

名称争议3年诉讼时效,从侵权企业登记之日起算。

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