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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0月1日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化了名称申报、比对、登记、争议处理等具体操作规范,是企业名称登记的实操指南。

关键条文解读

与企业名称登记相关的核心条款及实务要点

1
第十四条

条文内容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得单独作为字号使用。

💡 实务要点

字号最少2个汉字,行政区划名称和行业用语不能单独作字号。

2
第十六条

条文内容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同登记机关已登记或保留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文字。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 实务要点

同登记机关同行业字号相同即被禁止,有投资关系可豁免。

3
第二十条

条文内容

企业名称申报时,申报系统对拟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在用企业名称进行比对,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比对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最终依据。

💡 实务要点

系统比对仅作风险提示,通过比对不等于名称合法,申请人自负责任。

4
第二十一条

条文内容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同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申报系统不予通过。

💡 实务要点

字号完全相同会被系统拦截,无法申报。

5
第二十二条

条文内容

企业名称保留期为2个月。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转让。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 实务要点

名称保留2个月,到期自动失效,保留期内不可转让。

6
第二十七条

条文内容

其他企业认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名称权益的,可以自该企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

💡 实务要点

名称争议3年诉讼时效,从侵权企业登记之日起算。

完整条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2号

1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名称的申报、登记、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3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

4第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企业名称数据库。

5第五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第六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8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9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三)企业母公司名称中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的。

10第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含州)或者县(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11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12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表述应当反映企业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3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14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得单独作为字号使用。

15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的,该自然人应当是企业的投资人。

16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同登记机关已登记或保留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文字。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17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

18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19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及简称。

20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申报时,申报系统对拟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在用企业名称进行比对,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21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同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申报系统不予通过。

22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保留期为2个月。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转让。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23第二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应当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24第二十四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变更名称。

25第二十五条

企业名称经登记机关登记后启用。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6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处理。

27第二十七条

其他企业认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名称权益的,可以自该企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

28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9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30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认定企业名称侵权的,应当责令侵权企业限期变更名称,并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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