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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广告印刷案例19

某力文具诉某力图文广告有限公司字号侵权案

🔑 核心信息

原告商标

第16类文具"某力"商标

权利人:某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某力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行业:文具、图文快印

💰裁判赔偿

限期更名

📜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案情

原告持有第16类文具"某力"商标;广告公司注册"某力图文"字号,门店、宣传物料突出"某力",消费者误认为某力旗下打印门店。

⚖️ 裁判结果

关联商品服务突出使用字号,构成商标侵权,限期更名。

💡 裁判要点

文具印刷行业字号侵权的典型认定。

🔑 裁判四要件

权利在先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商品/服务同类或类似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字号突出商业使用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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