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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农业案例17

某玉种业诉某玉苗木有限公司字号侵权案

🔑 核心信息

原告商标

"某玉"玉米种子知名商标(第31类)

权利人:某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某玉苗木有限公司

行业:种子、苗木农林产业

💰裁判赔偿

适用惩罚性赔偿、变更企业名称

📜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63条惩罚性赔偿 + 第57条第(2)项: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案情

原告"某玉"玉米种子知名商标;苗木公司注册"某玉"字号,苗木宣传册、基地门头突出"某玉",误导农户关联正规种业。

⚖️ 裁判结果

农林商品近似类别字号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变更企业名称。

💡 裁判要点

农林行业字号侵权的典型裁判。

🔑 裁判四要件

权利在先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商品/服务同类或类似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字号突出商业使用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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