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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用品案例12

某孩子集团诉某孩子母婴生活馆有限公司侵权案

🔑 核心信息

原告商标

第28、35类"某孩子"母婴驰名商标

权利人:某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各地某孩子母婴生活馆有限公司

行业:母婴童用品零售

💰裁判赔偿

限期更名、停止宣传使用

📜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案情

原告持有第28、35类"某孩子"母婴驰名商标;各地个体户注册"某孩子母婴馆"字号,门店、宣传单突出"某孩子",售卖杂牌母婴产品。

⚖️ 裁判结果

同类商品服务突出使用注册商标字号,商标侵权,限期更名、停止宣传使用。

💡 裁判要点

个体工商户字号侵权同样承担责任。

🔑 裁判四要件

权利在先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商品/服务同类或类似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字号突出商业使用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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