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35类"某孩子"母婴驰名商标
权利人:某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各地某孩子母婴生活馆有限公司
行业:母婴童用品零售
限期更名、停止宣传使用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原告持有第28、35类"某孩子"母婴驰名商标;各地个体户注册"某孩子母婴馆"字号,门店、宣传单突出"某孩子",售卖杂牌母婴产品。
同类商品服务突出使用注册商标字号,商标侵权,限期更名、停止宣传使用。
个体工商户字号侵权同样承担责任。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第28、35类"某孩子"母婴驰名商标
权利人:某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各地某孩子母婴生活馆有限公司
行业:母婴童用品零售
限期更名、停止宣传使用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原告持有第28、35类"某孩子"母婴驰名商标;各地个体户注册"某孩子母婴馆"字号,门店、宣传单突出"某孩子",售卖杂牌母婴产品。
同类商品服务突出使用注册商标字号,商标侵权,限期更名、停止宣传使用。
个体工商户字号侵权同样承担责任。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