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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化妆品案例16

某然堂美妆诉某然堂护肤化妆品有限公司字号侵权案

🔑 核心信息

原告商标

第3类"某然堂"美妆商标

权利人:某然堂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某然堂护肤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业:化妆品、护肤品生产销售

💰裁判赔偿

判赔并变更企业名称

📜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案情

原告持有第3类"某然堂"美妆商标;小企业注册"某然堂护肤"字号,化妆品瓶身、电商店铺标题突出"某然堂",低价倾销仿款护肤品。

⚖️ 裁判结果

同类化妆品字号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判赔并变更企业名称。

💡 裁判要点

美妆行业字号侵权的典型认定。

🔑 裁判四要件

权利在先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商品/服务同类或类似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字号突出商业使用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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