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也纳"连锁酒店注册商标(第43类)
权利人:某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某地某也纳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行业:酒店住宿(第43类)
责令变更企业名称、拆除侵权门头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原告连锁酒店"某也纳"注册商标;个体宾馆注册同名字号,外墙招牌、订房平台名称突出"某也纳",装修风格模仿品牌。
住宿同类服务字号侵权,责令变更企业名称、拆除侵权门头。
酒店行业字号侵权的典型认定。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某也纳"连锁酒店注册商标(第43类)
权利人:某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某地某也纳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行业:酒店住宿(第43类)
责令变更企业名称、拆除侵权门头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原告连锁酒店"某也纳"注册商标;个体宾馆注册同名字号,外墙招牌、订房平台名称突出"某也纳",装修风格模仿品牌。
住宿同类服务字号侵权,责令变更企业名称、拆除侵权门头。
酒店行业字号侵权的典型认定。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