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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案例4

海某教育集团诉浙江荣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 核心信息

原告商标

第41类"海某"教育服务商标

权利人:海某教育集团

被告公司

浙江荣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行业:民办学校、教育培训(第41类)

💰裁判赔偿

赔偿经济损失

📜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 案情

原告持有第41类"海某"教育商标;被告注册含"海某"字号教育公司,百度竞价关键词隐性使用"海某",招生海报、校区门头突出该字号,抢夺生源。

⚖️ 裁判结果

同类教育服务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

💡 裁判要点

互联网竞价隐性使用字号同样认定商标侵权。

🔑 裁判四要件

权利在先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商品/服务同类或类似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字号突出商业使用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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