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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电器案例3

西某子公司诉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 核心信息

原告商标

"西某子"全球驰名家电商标(第7、9、11类)

权利人:西某子股份公司

被告公司

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

行业:洗衣机、家用电器生产

💰裁判赔偿

高额赔偿

📜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案情

原告"西某子"全球驰名家电商标;被告注册含"西某子"近似字号企业,洗衣机机身、外包装突出仿"西某子"标识,线上线下同步销售。

⚖️ 裁判结果

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高额赔偿,强制变更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近似字号。

💡 裁判要点

驰名商标跨类+同类商品双重保护规则。

🔑 裁判四要件

权利在先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商品/服务同类或类似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字号突出商业使用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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