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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酒酒水案例11

某菲酒庄诉国内某菲酒业有限公司字号侵权案

🔑 核心信息

原告商标

"某菲"驰名红酒商标(第33类葡萄酒)

权利人:某菲酒庄(法国)

被告公司

国内某菲酒业有限公司

行业:葡萄酒、酒水销售(第33类)

💰裁判赔偿

2倍惩罚性赔偿7917万元

📜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63条第1款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第57条第(2)项

📋 案情

法国"某菲"驰名红酒商标;国内企业注册"XX某菲酒业"字号,红酒酒瓶、礼盒、线下酒行突出"某菲",仿庄园图案。

⚖️ 裁判结果

跨类驰名商标保护,字号使用构成商标侵权,2倍惩罚性赔偿7917万元,变更企业名称。

💡 裁判要点

跨类驰名商标保护+惩罚性赔偿典型。

🔑 裁判四要件

权利在先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商品/服务同类或类似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字号突出商业使用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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