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呀好企业服务网
首页/营业执照/起名核名/侵权案例/案例14
🎂蛋糕烘焙案例14

某祖食品诉某地某祖蛋糕店有限公司字号侵权案

🔑 核心信息

原告商标

第30、43类"某祖"蛋糕商标

权利人:某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某地某祖蛋糕店有限公司

行业:糕点烘焙、甜品零售

💰裁判赔偿

停止使用并更名

📜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 案情

原告第30、43类"某祖"蛋糕商标;个体工商户注册"某祖蛋糕"字号,门店招牌、蛋糕礼盒突出"某祖",模仿产品包装风格。

⚖️ 裁判结果

商品近似、突出使用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停止使用并更名。

💡 裁判要点

烘焙行业字号侵权的典型认定。

🔑 裁判四要件

权利在先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商品/服务同类或类似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字号突出商业使用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查看全部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