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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服饰案例8

某夫劳伦公司诉劳夫某伦服饰有限公司侵权案

🔑 核心信息

原告商标

"某夫劳伦"中文商标(第25类服装)

权利人:某夫劳伦公司

被告公司

劳夫某伦服饰有限公司

行业:服饰、服装零售(第25类)

💰裁判赔偿

赔偿500万元

📜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构图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 案情

原告持有"某夫劳伦"中文商标;被告注册"劳夫某伦"企业字号,服装吊牌、门店招牌突出该字号,读音字形高度近似,仿标志性图案。

⚖️ 裁判结果

商标近似、同类商品字号侵权,判赔500万元,强制变更企业名称。

💡 裁判要点

音译近似字号,足以造成混淆即侵权。

🔑 裁判四要件

权利在先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商品/服务同类或类似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字号突出商业使用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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