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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小屋信息(某壳)诉无锡某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案

🔑 核心信息

原告商标

第35、37类"某壳"服务商标

权利人: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壳找房)

被告公司

无锡某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行业:室内装饰装修、家装服务

💰裁判赔偿

赔偿损失

📜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案情

原告持有第35、37类"某壳"服务商标,某壳找房全国知名;被告注册"某壳装饰"字号,门店、抖音短视频、工服突出"某壳",消费者误以为某壳旗下家装业务。

⚖️ 裁判结果

相同服务类别突出使用,商标侵权,限期变更字号、停止宣传使用、赔偿损失。

💡 裁判要点

驰名服务商标跨关联行业保护。

🔑 裁判四要件

权利在先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商品/服务同类或类似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字号突出商业使用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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