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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案例6

仁某置地集团诉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案

🔑 核心信息

原告商标

"仁某"地产商标(第36、37类)

权利人:仁某置地集团

被告公司

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行业:房地产开发、建筑销售

💰裁判赔偿

赔偿一千余万元

📜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案情

原告1995年起注册多枚"仁某"地产商标,全国多地开发楼盘;被告法人曾购买原告楼盘,明知品牌知名度,注册"仁某"字号开发兰州楼盘,楼盘名称、售楼处突出"仁某"。

⚖️ 裁判结果

恶意攀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赔偿一千余万元。

💡 裁判要点

在后登记字号明知在先知名商标,直接推定主观恶意。

🔑 裁判四要件

权利在先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商品/服务同类或类似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字号突出商业使用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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