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某"地产商标(第36、37类)
权利人:仁某置地集团
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行业:房地产开发、建筑销售
赔偿一千余万元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原告1995年起注册多枚"仁某"地产商标,全国多地开发楼盘;被告法人曾购买原告楼盘,明知品牌知名度,注册"仁某"字号开发兰州楼盘,楼盘名称、售楼处突出"仁某"。
恶意攀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赔偿一千余万元。
在后登记字号明知在先知名商标,直接推定主观恶意。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仁某"地产商标(第36、37类)
权利人:仁某置地集团
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行业:房地产开发、建筑销售
赔偿一千余万元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原告1995年起注册多枚"仁某"地产商标,全国多地开发楼盘;被告法人曾购买原告楼盘,明知品牌知名度,注册"仁某"字号开发兰州楼盘,楼盘名称、售楼处突出"仁某"。
恶意攀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赔偿一千余万元。
在后登记字号明知在先知名商标,直接推定主观恶意。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