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类"庆某"餐饮服务商标
权利人:北京庆某包子铺
山东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中式快餐餐饮
赔偿经济损失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早注册第43类"庆某"餐饮商标,拥有全国知名度;被告明知"庆某"品牌,在山东注册字号"庆某餐饮",门店招牌突出"庆某"二字,消费者混淆两家包子铺。
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庆某",赔偿经济损失。
主观攀附商誉,同类服务突出使用近似字号,极易导致来源混淆。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第43类"庆某"餐饮服务商标
权利人:北京庆某包子铺
山东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中式快餐餐饮
赔偿经济损失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早注册第43类"庆某"餐饮商标,拥有全国知名度;被告明知"庆某"品牌,在山东注册字号"庆某餐饮",门店招牌突出"庆某"二字,消费者混淆两家包子铺。
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庆某",赔偿经济损失。
主观攀附商誉,同类服务突出使用近似字号,极易导致来源混淆。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