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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案例1

北京庆某包子铺诉山东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 核心信息

原告商标

第43类"庆某"餐饮服务商标

权利人:北京庆某包子铺

被告公司

山东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中式快餐餐饮

💰裁判赔偿

赔偿经济损失

📜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案情

原告早注册第43类"庆某"餐饮商标,拥有全国知名度;被告明知"庆某"品牌,在山东注册字号"庆某餐饮",门店招牌突出"庆某"二字,消费者混淆两家包子铺。

⚖️ 裁判结果

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庆某",赔偿经济损失。

💡 裁判要点

主观攀附商誉,同类服务突出使用近似字号,极易导致来源混淆。

🔑 裁判四要件

权利在先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商品/服务同类或类似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字号突出商业使用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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