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呀好企业服务网
首页/营业执照/起名核名/侵权案例/案例9
🍽️中西餐饮连锁案例9

金某角王餐饮诉永州金某角中西餐厅有限公司侵权案

🔑 核心信息

原告商标

第43类"金某角王"餐饮服务商标

权利人:金某角王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永州金某角中西餐厅有限公司

行业:中西餐厅连锁

💰裁判赔偿

赔偿12万元

📜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案情

原告注册第43类"金某角王"餐饮商标;被告注册"金某角"字号门店,招牌大幅突出"金某角",服务品类完全一致,本地消费者混淆。

⚖️ 裁判结果

字号与注册商标近似、同类服务突出使用,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变更字号,赔偿12万元。

💡 裁判要点

仅规范登记字号不突出使用未必侵权;门店招牌、宣传突出使用是侵权核心要件。

🔑 裁判四要件

权利在先

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字号登记时间

📦商品/服务同类或类似

原被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相关公众群体一致

🔍字号突出商业使用

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标题、宣传物料放大字号文字(仅营业执照规范登记不突出使用一般不认定侵权)

⚠️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

查看全部法律依据 →